江苏商报报道 通讯员 墨渊 商报记者 曾璐 报道
近日,市民孙先生将2002年购买的一套52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以当年的买价转让给了自己的侄女,有人告诉他这个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税务部门要重新核定转让收入,再补交20%的个税,孙先生听了很担心。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转让住房是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出了《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对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以实际成交价格为转让收入。纳税人申报的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征收机关依法有权根据有关信息核定其转让收入。
孙先生只要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有充分证据证明确实是以原购房价转让给侄女,税务机关还是会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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