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一部法律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一般就会表决通过。但是,物权法却在争议中进入四年来的第六次审议。这是全国人大立法史上第一部进入六审的法律草案,也是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
物权法立法中深入讨论的诸多问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这次审议的最新草案中都给予了明确的“回答”,反映各方面的共识。 这标志着,中国物权法立法进入新的阶段。
作为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从目前的进展分析,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望在今年12月或者明年2月的常委会会议上,表决通过物权法草案,并以议案的形式将物权法草案提请明年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表决。
物权法草案“不赶进度”
一次民主立法、科学立法的示范
2002年12月,物权法草案作为民法典草案的一编,与其他部分一同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初次审议。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制定物权法的工作,将物权法草案排在整个民法立法进程中最优先的位置,先后进行了二审、三审、四审和五审,并根据审议意见,不断对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物权法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和保护财产的基本民事法律,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制定物权法,必然要协调各方面的意见、兼顾各方面的利益,难度之大,操作过程之复杂,可想而知。
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广泛听取意见,尽可能协调各方意见、兼顾各方利益,是制定物权法过程中的鲜明特点。2005年7月10日,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在40天的时间里,社会各界人士为进一步完善物权法草案积极建言献策,共提出意见11543件。
针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多次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部门还就这些问题在全国10多个省份进行调研。对于具体界定公共利益和用应收账款作担保等几个专业性较强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了立法论证会。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各方意见,物权法草案不断修改、完善,在许多重要的问题上达成共识。今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案进行第五次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认为,“草案经过多次修改,日趋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从“一般规定”到“基本原则”
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更加集中、鲜明
制定物权法,到底应该以保护私有财产为主,还是以保护公有财产为主?这一直是中国最高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面临的最大争议。
草案把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并通过一系列规定,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胡康生27日就物权法草案向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作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制度是由我国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决定的。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表现,是物权的核心和基础。
在草案的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在草案五次审议稿中已经有所体现,但不够集中、鲜明,应当把它作为基本原则写入“总则”。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总则”第一章章名“一般规定”修改为“基本原则”;将草案五次审议稿第一条修改为:“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将草案五次审议稿第四十六条有关基本经济制度的规定移到第一章,作为第三条,修改为:“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胡康生表示,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只有地位平等、权利平等,才有公平竞争,才能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对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物权给予平等保护是有机统一的。没有前者,就会改变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性质。没有后者,就违背了市场经济原则,反过来又会损害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是在统一的市场平台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的,都要遵守统一的市场“游戏规则”。
物权法讲的平等,主要是各种市场主体对相同的物权享有同等的权利,适用相同的市场交易规则,当其物权受到侵害时,侵害人应当承担同样的民事责任。第[1][2][3]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