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称征收养路费不算违法 应属“立法不作为”
交通部已经向全国各地的养路费征收部门下发了通知,明年将和往年一样继续征收养路费。此前,关于征收养路费是否合法存在争议。就此问题,本网记者连线了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余教授。
记者:您有没有关注继续征收养路费的新闻?
余教授:我一直都在关注。
记者:您怎么看待征收养路费这个问题?
余教授:我觉得还是改为征税比较好,因为在征收养路费时,出现了很多问题。比如征缴程序的不完善,最起码的告知程序都经常不履行,很多车主并没有被告知限期缴纳养路费,但却已经开始记录滞纳金了。再比如养路费滞纳金过高的问题,如果不交税,滞纳金是万分之五,而如果不交养路费,滞纳金竟然高达百分之一!
记者:这两种滞纳金数额如此悬殊。
余教授:举个例子吧,河南省曾经查处过一辆吊车,严重拖欠养路费。应缴纳的养路费本金6万,而滞纳金竟然高达40万,再加上罚款等,共计约76万元!
记者:《公路法》早已规定,取消征收养路费,改为“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
余教授:其实早就有人提出质疑,这个问题已经存在五六年了。征收养路费已经不适合现在的执法情况,但从1999年新《公路法》出台后,交通部屡次下发规定“照收养路费”。
记者:有人质疑征养路费是否合法,甚至直指其“违法”。
余教授:“违法”这种说法不太准确,应该是“立法不作为”。新的法规出台后,国务院应该出台具体实施办法,但五六年以来,都没有相关规定出来,所以确切的说应该是“立法不作为”。
记者:您有什么好的建议吗?
余教授:我的建议有两条。一是尽快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严格按照《公路法》的相关规定实施。二是完善现行的征收办法,解决征收程序上的缺失以及滞后等问题,比如告知程序、滞纳金过高等问题,取消不合理的收费。 (责任编辑:车东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