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30日电(记者李志勇)针对商业零售、餐饮等5个人员密集场所的强制性安全生产法规已经北京市政府审议通过,将于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记者30日从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了解到,5个法规的内容主要分三部分:一是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制定具体化的制度,将原有大法中的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便于执行和主体责任的落实;二是从预防、减少事故和人员伤亡的角度出发,对经营场所的安全提出一致性规定;三是根据北京市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特点,作出了一些相应的特殊规定。
据北京市副市长陆昊介绍,这些法规从规范到强制性法规经过了2年多时间,每次都是和专家、经营单位在现场多次研究确定。
据介绍,强制性法规实施后,对仍达不到规章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规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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