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从10月30日起,南京市六类执行案件的申请人,如果基本生活确有困难,可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救助,以解燃眉之急。当案件一旦有条件执行,可对该案继续执行,并从实际执行款中扣留已发放的救助款金额,补充到执行救助资金账目。
记者了解到,根据规定,执行救助专项资金的来源,由执行法院向本级财政申请解决。南京市中级法院目前已设立执行救助专项资金,满足对六类执行案件申请人的救助:申请人为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的权利人以及法院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执行案件申请人。申请人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接受严格核实。发放的救助金额,不超过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标的。案情特殊或救助金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案件,应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龚达李旸沈峥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