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购物买到假货、旅行社不按合同办事、景区涨价、导游索要小费……这些百姓出游经常遇到的烦心事都将有法律的强制性约束。从明日开始,《四川省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颁布实施,我省也由此拥有了第一部综合性旅游地方法规。 现行的《四川省旅游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旅游服务质量管理条例》将废止。
据了解,《条例》从游客的角度考虑增加了多项新内容。据四川省旅游局局长张谷介绍,为了及时保护旅游者权益,《条例》规定,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或过期商品的,可以要求旅行社先赔偿,再由旅行社向旅游购物场所追偿。旅游者在旅游宾馆、饭店提供的服务中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旅游宾馆、饭店应当依法赔偿。
在对旅行社和其他旅游经营者的管理方面,《条例》规定,旅行社门市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不得以门市部名义签订合同。分社和门市部都是非法人单位,与他人签订的合同属于主体资格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张谷介绍,《条例》对导游在从事导游活动中的行为规定了6个不得:未经旅行社聘用委派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其他旅游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向其他旅游经营者索要业务促销费用。
记者陶颖实习生李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