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张明贵熊联彬记者高冰洁)“我对人民监督员的监督结论心悦诚服。”这是犯罪嫌疑人刘义春收到人民监督员的评议结论时,由衷地向检察官罗向东说的一句话。记者昨日获悉,经过3位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解释,刘义春最终接受了泸州市龙马潭区检察院的调查结论,撤回了关于超期羁押的申诉。 据悉,这是该院人民监督员根据《泸州市龙马潭区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监督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羁押期限的检察监督情况暂行规定》,对该院履行刑事羁押期限检察监督职能情况实施的一次监督,这在全国范围内尚属首次。
8月17日,盗窃犯罪嫌疑人刘义春因被羁押3个多月,向龙马潭区检察院书面提出超期羁押申诉。该院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后认为:刘义春于2006年5月11日因盗窃价值2000多元的变压器,涉嫌盗窃罪被龙马潭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5月15日,因涉嫌团伙作案,龙马潭区公安分局决定延长其拘留期限至6月10日;6月9日,检察机关对刘义春批准逮捕;8月7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9月6日,龙马潭区检察院对该案提起公诉。以上各诉讼阶段期限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未超期羁押。但刘义春不服。
9月20日,龙马潭区检察院将调查结论书面告知刘义春,同时告知其如不服结论,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也可要求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刘义春当即选择了后者。
龙马潭区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办公室于9月26日上午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干警向3位随机产生的人民监督员介绍案情,并认真回答了提问。人民监督员对该案进行了独立评议,最后形成了“本案各诉讼环节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刘义春未被超期羁押”的监督意见。人民监督员办公室及时将监督意见告知了刘义春,并向其解释了有关法律规定。
日前,龙马潭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刘义春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人民监督员廖竞瑜说:“该案因犯罪嫌疑人刘义春的选择,跳出了检察机关内部相对封闭的运行状态,转而寻求更为广泛的社会监督,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是检察机关切实贯彻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精神的具体体现,也为促进社会和谐走出了扎实的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