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记者杜雯)一病人在医院经抢救无效身亡,死者家属认为医院治疗有过错,在医院里摆遗像、封大门,医院以侵犯名誉权为由,起诉家属(本报曾作报道)。昨日记者获悉,成都市中院日前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 法院认定,患者家属的行为侵犯了医院名誉权,影响了他人对医院的社会评价,判令患者家属赔偿医院3000元经济损失,并公开赔礼道歉。
今年1月14日上午,洪某因头痛、头晕,就近到成都某医院就医。医护人员为洪某做了肌注安痛定、静滴20%甘露醇等一系列治疗。但经抢救后,洪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第二天,洪某的妻子郑某提出申请,要对丈夫的尸体进行法医鉴定。对此,医院与郑某达成协议,法医鉴定费暂由医院垫付。如果是由于患者疾病所致,鉴定费由郑某及亲属支付;如果死亡原因由医疗事故造成,鉴定费由医院支付。
不久,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得出结论,洪某的死亡原因是脑血管畸形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室积血死亡。
结论一出,郑某及其家属情绪激动,多次来到医院门口,将死者的遗像摆放在医院,封堵医院大门,锁住医院大门。
面对患者的激动行为,医院向警方报了案。但双方并没有达成调解。
最终,医院认为死者家属的行为侵犯了医院的名誉权,将郑某告上法院。法院一审判决,患者家属有侵权行为,赔偿医院经济损失3000元。
宣判后,患者家属不服,上诉到成都市中院。
市中院审理认为,郑某的丈夫在医院就医,医治无效死亡。郑某及其亲属如果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或者构成医疗事故,应当通过正当合法的途径解决。但郑某及其亲属多次在医院摆设遗像、封堵医院大门,这种行为不仅具有违法性,而且严重干扰了医院的正常诊疗活动,客观上影响了他人对医院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确实使医院的名誉权受到了损害。郑某等人的行为不是解决问题的正当行为,在主观上有明显过错。
最终,市中院依法驳回患者家属的上诉,终审判令患者家属赔偿医院3000元,并在医院门诊大厅张贴书面致歉书,向医院公开赔礼道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