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士经营权有望打破终身制
南方都市报 罗斯丁
《广州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经过修改再次征求意见,时间为即日起至11月11日
市区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原投放的经营权期限为30年
本报讯 广州市区的士经营权终身制有望打破。
《广州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经过修改,从即日起至11月11日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草案明确规定,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有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市人民政府原投放的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有效期限为30年。
经营权期限不超三十年
据了解,广州现有16000多辆出租车,市区出租车实行投标方式,大部分出租车经营权实行有偿永久使用。部分经营权使用者任意买卖、抬高出租车经营权的价格,从而导致出租车运营成本居高不下,出租车司机的压力越来越大。
为此,草案规定: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有效期限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特点、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0年。原投放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效期限为30年,起始时间从该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原投放的有效期限为20年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不变,至2014年12月31日到期后收回。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和从化市原投放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期限不变。
经营权通过招投标投放
草案规定,出租汽车的数量实行总量控制,出租汽车经营权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投放。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投放计划,根据社会需求和城市交通状况制定。
使用期内经营权可转让
在经营权使用期限内,出租车经营权持有人可以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转让经营权。不按规定条件转让出租车经营权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改正的,收回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吊销对应出租汽车的车辆运营证。
酗酒者无监护 的哥可拒载
若遇到的士无计价器、不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显示金额不清的等四种情况,市民可拒付车费;故意绕道行驶、不经乘客允许“拼客”的司机,可被“责令退还车费,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广州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伪造挪用资格证将遭重罚
《草案》规定,如果司机未取得出租车经营资格证、车辆运营证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非本市出租汽车从事起点、终点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者回程地为非车籍地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资格证、挪用资格证也将遭重罚。草案规定,出租车由未取得驾驶员客运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挪用、转借、涂改车辆运营证、资格证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的哥将出租车交给未取得资格证或与车属单位不符的人营运,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精神病无监护的哥可拒载
《草案》规定,出租车经营者定期送检出租汽车的计价器,保证其准确有效。的哥如破坏计价器的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没收其计价器及违法所得,多收部分退还乘客,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乘客携管制器具、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等危险物乘车的,酗酒者、精神病患者等在无人监护下乘车的,的哥均可拒载。
随意“拼客”乘客可拒付
凡符合以下四种情况:的士无计价器、不使用计价器或者计价器显示金额不清的;司机不出具车费发票的;的士在起步费里程内车辆发生故障,无法完成运送服务的;司机未经乘客允许,加载他人“拼客”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故意绕道行驶、不经乘客允许“拼客”的司机,可被“责令退还车费,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故意拒绝载客、不归还乘客遗忘物品的,司机也将被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还可暂扣司机3日以上15日以下驾驶员客运资格证;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客运资格证。
企业反应
“政府应作补偿”
记者昨日采访了多家出租车企业,他们表示,修改后的《广州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草案)》,最大的变化是规定原投放的出租汽车经营权的有效期限为30年,此规定属于行政许可的重大变更。
据介绍,广州市16000多个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牌照,大部分是经过1992年、1995年、1998年的三次公开竞投,属于永久性经营权牌照。其中,1998年9月份那一次竞投,一个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封顶价为22万元。
“政府部门在竞投时,承诺牌照永久性,并签订了永久使用的协议。政府不能随意更改,如果更改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相应的补偿政策。”一企业负责人说。
业内人士分析,从修订的草案可以看出政府管理部门处于两难状况:一方面,永久性出租车经营权牌照不打破,出租车企业管理难;另一方面,永久性出租车经营权牌照改为30年,必然涉及巨额的补偿问题。 (责任编辑:车东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