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国务院同意,今年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农总行经过调研后做出决定,将对现行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我省被列为全国8个项目贷款试点省之一。那么,如何让这项惠及我省贫困地区群众的政策落到实处,我省又将怎样具体开展工作?近日,记者采访了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贺昌信。
问:深化扶贫贷款管理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这次改革将原来由农业银行统一下达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发放贷款,改为两部分运作:一是到户贷款。将到户贷款贴息资金全部下放到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由县选择金融机构发放并与其直接结算贴息;二是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和基础设施等项目贷款(以下简称“项目贷款”)。今年在河北、黑龙江、江西、湖北、重庆、云南、陕西、甘肃等8省(市)开展项目贷款贴息资金下放到省的试点(以下简称“项目贷款试点”),由省选择愿意承担扶贫贷款任务的金融机构发放并与其直接结算贴息。
问:我省将如何操作小额扶贫到户贴息贷款?
答:第一,范围和规模:国家确定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进行,安排我省贴息资金2500万元,可贷款5亿元,每县平均贴息50万元,可贷款1000万元。同时,经省政府同意,安排27个省定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财政扶贫资金600万元用于贴息,可贷款1.2亿元,每县平均贴息20万元,可贷款400万元。
第二,运作方式:省上将贴息资金下达到县,由县政府选择并确定承贷金融机构,由金融机构筹措资金并发放贷款。
第三,贷款期限、利率及贴息标准的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标准均由金融机构确定,期限视项目生产周期确定,利率按央行规定的基准利率和浮动系数,视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在与农户确定信贷关系之前明确。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按一年予以贴息,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时间予以贴息,贴息标准为年利率5%。
第四,贷款对象、规模和扶持重点:对象为建档立卡的贫困农户,主要用于扶持其发展生产,原则上每户贷款本金不超过1万元。
第五,贴息资金的管理:省上将贴息资金一次性拨付到县,县上将贴息资金存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可结转使用,但不可突破规模,也不得用于贴息范围之外的其他支出。
第六,贴息确认与贴息方式:金融机构确定的扶贫贷款户,在放贷前要征得当地扶贫、财政部门的认可,放贷后扶贫、财政部门认定并盖章,财政部门据此拨付贴息资金,将贴息资金直接补贴给金融机构,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必须明确贫困户支付的利息标准。
第七,扶贫社协助发放贷款和回收贷款试点:省上拟选择三个县进行扶贫社协助发放贷款和回收贷款试点,帮助做好贷前、贷中、贷后的服务工作。
问:我省将如何具体开展扶贫贴息项目贷款试点?
答:一是规模和范围:国家下达我省试点贴息资金1000万元,按补贴标准可落实贷款3.5亿元(含年初下达的1.5亿元),主要用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二是运作方式:承贷金融机构由省政府确定,贷款由承担扶贫贷款任务的金融机构自行筹措,省上不再下达指导性计划。
三是贷款期限、利率和贴息标准的确定:贷款期限由金融机构视实际生产周期自主确定,利率执行扶贫贷款优惠利率(年利率为3%),优惠利率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年利率为6.12%)之间的利差(年利率为3.12%),由中央财政据实贴息,贴息1年,超过贴息期限的贷款,不再执行优惠利率,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四是贷款对象和扶持重点:扶贫贴息项目贷款优先重点支持对解决贫困户温饱、增加收入有带动和扶持作用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包括中介组织)。
五是扶贫项目认定:各级扶贫、财政部门要按权限严格把好扶贫项目认定关,省扶贫办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项目贷款要与各地的主导产业、经济发展相适应。扶贫贴息贷款本金超过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项目,要经省扶贫贴息贷款管理体制改革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超过1亿元的项目,要报国务院扶贫办备案。
六是贴息确认。金融机构要在扶贫部门建档立卡的贫困农户和扶贫项目库中自主选择、独立审贷。贷款发放前,要征得当地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认可;放贷后,由扶贫、财政部门共同审核认定并盖章,财政部门据此拨补贴息资金,将贴息资金直接补贴给金融机构。
七是贴息资金的来源和管理:贴息资金从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要存入财政扶贫资金专户,实行专账管理,可结转使用,不可挪作他用。
(本报记者 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