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是多民族的省份,是全国8个民族省区之一。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施行以来,在中共贵州省委的领导下,省人大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按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加强民族立法工作。 特别是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西部大开发和新阶段扶贫开发的新形势,贵州制定配套法规的步伐明显加快,取得较好成效。截至今年9月,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或批准的决议、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定等配套法规共99件,仍然有效的70件。制定了《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批准14个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修改自治条例的决定。批准制定、修正、废止单行条例56件,其中现行有效的关于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11件,关于规范市场秩序、经济开发区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3件,关于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12件,关于生态建设、资源管理、环境保护的9件,关于风景名胜区管理的3件,关于农业承包经营权继续承包、非耕地开发、乡村公路、农村消防的5件,关于教育科技的3件,关于档案管理等4件。此外,批准制定、修正、废止规定11件。
———高度重视,制定规划。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把它作为地方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省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工作议程,统一规划,统一部署和组织实施。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施行后,省人大常委会作出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议,提出要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2001年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改后,省人大常委会再次作出关于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议,强调要在全面贯彻实施的基础上,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制定贵州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努力推进全省民族立法进程。为加强制定配套法规的计划性,省人大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结合实际,认真制定任期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使全省制定配套法规工作滚动式发展,保持立法工作的连续性,为提高工作效率和立法质量奠定了基础。
———注重立法质量。立法质量是保证法规质量的关键。贵州制定配套法规始终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始终坚持国家法制统一,从实际出发,突出民族特点和地方特色,注重法规的前瞻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始终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始终坚持发挥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前介入、“请上来”或“走下去”,指导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对法规草案进行论证和修改,提高法规草案的质量,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配套法规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还制定了地方立法技术规范,提高制定配套法规的规范性。
———紧紧围绕抢抓机遇、加快发展这个主题开展立法。抢抓机遇、加快发展是富民兴黔的第一要务。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逐步缩小与其他地区的差距,是贵州全国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更是民族自治地方各族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以经济立法为重点,制定配套法规与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结合,与促进、规范、服务西部大开发和新阶段扶贫开发紧密结合,与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紧密结合,使制定的配套法规为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与和谐社会建设协调发展,提供法制保障。紧紧围绕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主题,制定贵州若干规定,把上级国家机关帮助和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职责具体化、法制化、规范化,在安排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减免项目配套资金、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培养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等方面,对民族自治地方给予支持和帮助作出了明确规定。修改自治条例,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具体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西部大开发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重点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引导、规范和保障民族自治地方又快又好地发展。制定单行条例,坚持从民族自治地方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及实际需要出发,以经济立法为重点,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方面作出规定。
———坚持国家法制的统一,注重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贵州制定配套法规坚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以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务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使制定的配套法规既坚持了国家的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又体现了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的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坚持从贵州和民族自治地方的实际出发,注重法规的针对性、前瞻性、可操作性、地方特色和民族特点。例如黔东南自治州农村村寨大,住房密集,而且基本为木质结构,批准的《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农村消防条例》,对预防和遏制火灾,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森林资源,取得较好成效。《松桃苗族自治县农业承包经营权继续承包条例》的公布施行,为该自治县依法处理农村因土地经营权继续承包引起的矛盾和纠纷提供了依据,促进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对农业发展、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晚三叠纪早期的古生物化石群在关岭自治县埋藏面积广、数量大,是具有很高科研价值和观赏价值的旅游资源,《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古生物化石资源保护条例》的公布施行,使古生物化石得到了较好保护。
———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充分发扬民主,开门立法,民主立法,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召开各种形式的座谈会、论证会,在报刊或者网站公示等,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反映民意,体现民情,集中民智,使配套法规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坚持按照立法法和《贵州省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依照法定权限、遵循法定程序开展立法,做到制定配套法规不违法。如制定《若干规定》涉及经济、政治、社会、干部等多方面政策调整和部门管理职能协调,需要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统一认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难度较大,贵州从2001年起着手前期准备工作,反复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组织分析论证,广泛征求“一府两院”,各市、自治州、地区,县(市),省直单位,各级人大代表,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干部的意见,历经4年三审通过。该法规既维护了国家法制统一,符合中央精神,又联系贵州实际,体现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省人大常委会、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自觉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贯彻落实党委的主张和意图,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坚持重大问题向党委请示报告的制度,制定每件配套法规,都要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对涉及的重大问题请党委及时进行研究和协调。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自治条例的修改,明确提出在本届任期内完成指导民族自治地方修改自治条例的工作,并作为先进性教育整改方案的措施和目标之一。
———开展监督检查,使立法与执法相互促进。省人大常委会和各民族自治地方人大常委会重视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实施工作,把它作为依法治省、治州、治县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听取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情况的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召开经验交流会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推动配套法规的贯彻执行。民族自治地方在定期检查民族区域自治法贯彻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每年都把配套法规列入检查计划,开展执法检查,保证法规规定落到实处。
贵州配套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对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自治权,支持和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贵州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发展,贵州还需要不断加强配套法规建设,进一步提高制定和实施配套法规工作水平,使配套法规建设为构建和谐贵州发挥更大的促进作用。
作者:杨序顺 来源:金黔在线—贵州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