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因撤销“奥美定”的注册证,被生产和销售“奥美定”的厂家吉林富华医用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撤销食品药品监管局决定。3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一中院认为,食品药品监管局作为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具有对医疗器械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有权根据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的监测和再评价结果,对不能保证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依法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另外,食品药品监管局是根据其药品评价中心出具的技术评价结果及其提出的立即停止使用聚丙烯酰胺水凝胶的建议,在进行相应论证并听取了吉林富华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决定的。
(新华社北京10月30日电)(黑龙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