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0日讯记者从哈尔滨市环保局召开的新闻沟通会上获悉,哈市重新制定的《哈尔滨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将于11月1日正式实施,同时2002年初制定的《哈尔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称原《办法》)废止。 新《办法》由原来的32条改为6章52条,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其中“双罚制”在环保法律法规中属全国首创。
据悉,随着“非典”疫情及松花江水污染事件的发生,哈尔滨市2002年初制定的《哈尔滨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办法》在很多方面缺少相应的规定,同时有些内容还与国家新近制定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为此,该市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哈市实际重新制定了一部防治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规章。
据介绍,《办法》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其中关于危险废物由谁来鉴别的问题,该市在研究审核过程中认为,国家虽然规定了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方法,但是并没有规定由谁来进行鉴别,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执行,容易使管理部门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在管理过程中产生矛盾。为了增加《办法》的可操作性,避免在管理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矛盾,该市在《办法》第二条中明确了危险废物的认定主体,即由市环保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方法来进行认定,并对外公布。
当年,哈市在全力以赴防治“非典”的紧要关头,有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为了躲避危险,不顾公众利益,放弃履行处置危险废物的义务,纷纷停业,严重影响了哈市防治“非典”工作的顺利进行。由于原《办法》中对于这种行为没有禁止性规定,使得管理部门束手无策。为了避免今后类似问题的再度发生,《办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在危险废物许可证有效期内,应当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不得终止经营活动。”同时,还在第四十七条中规定了严格的处罚。
《办法》还就关于制定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关于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收费制度,关于危险废物管理责任制的规定等方面制定了专门的条款给予明确规定。同时,《办法》还对造成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消除、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或者未及时通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做好预防,或者未能按规定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设定了“双罚制”,即不仅对违法的单位设定了处罚,还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设定了一定数额罚款,这一规定在环保法律法规中为全国首创。(黑龙江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