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记者获悉由清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为一名工伤民工讨回公道,雇佣方某建筑公司除了与伤者段某解除合同外,还要一次性支付医疗费等各种费用30万元。
根据劳动部门的调查,自2004年9月30日起,段某在某建筑公司上班,而当时建筑公司并未为段某办理工伤保险。 2005年1月3日,段某在工地工作时不慎从高处坠落,致使头部受伤被送进医院。
自段某住院后,建筑公司承担了其住院治疗期间的全部费用,并按月支付段某生活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相关费用。2005年6月10日,因段某需要转往外地医院治疗,段某妻子与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内容是:“段某在转医院后,建筑公司必须及时办理入院手续,足额缴纳医疗费,并保证今后的医疗费用有保障。”与此同时,还特别注明对段某的具体工伤待遇另行讨论等内容。
今年3月15日,建筑公司开始停止支付相关费用。3月23日,段某家属申请法医司法鉴定为一级伤残。今年5月,段某妻子向清远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建筑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并解除劳动关系。
清远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仲裁认为,申请工伤认定首要责任是建筑公司,遂作出以上裁决。 (记者曹菁 通讯员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