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晚报网10月31日讯:
香港人陈某发现他的姓名出现在海口金成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成城公司)的公司设立合同上时,以自己的姓名权被侵犯为由,将对方告上了法庭。日前,终审法院责令金成城公司立即停止在工商档案中使用陈某的姓名。
法院查明,金成城公司于1993年10月11日经核准登记注册成立。该公司在工商部门档案资料中,附有设立合同、委任书,以及陈某的香港居民身份证和回乡证。其中设立合同中,乙方法定代表人为陈某;委任书中,委任陈某为金成城公司的副董事长。而陈某于今年在查询金成城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时,发现其中关于他的签名,都非出自他的手迹。
为此,陈某以侵犯其姓名权为由,对金成城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其名誉损失9.9999万元。
一审期间,经鉴定,金成城公司工商登记材料中关于陈某的签名,确实与陈某本人签名的字迹不符。
一审认为,金成城公司工商档案中的“陈某”,虽与陈某本人签名笔迹不同,但根据资料中的委任书,“陈某”是由香港某公司委派,并附有陈某本人香港居民身份证和回乡证。由于被告未到庭对质,而对此陈某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与香港某公司无关,以及他的香港居民身份证和回乡证为什么出现在金成城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里,并且也不能排除“陈某”经授权由他人代签的可能。所以,陈某称金成城假冒其签名,侵犯其姓名权,证据不足。就此,一审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不服,上诉称,对于他的香港居民身份证和回乡证为何出现在金成城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里,他既不知情也不能控制,法院不能以推论假设为前提,作出“不能排除陈某经授权由他人代签的可能”的判定。
二审经审理认为,金成城公司在工商档案中的“陈某”的签名,经鉴定与陈某本人签名笔迹不符。故可以认定,金成城公司在未经陈某本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陈某的姓名,已构成了对陈某姓名权的侵害。
对于陈某诉请的9.9999万元名誉损失赔偿,二审认为,金成城公司未经他的允许使用了他的姓名,但并未直接以他的身份进行其他的民事活动,而且陈某也没有拿出证据证明他名誉损失的事实。
由此,二审判决责令金成城公司立即停止在工商档案中使用陈某的姓名,并驳回了陈某的9.9999万元索赔。 (记者 岳嵬)
姓名权是公民决定、作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侵害他人姓名权,表现为未经本人授权、擅自以该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或从事不利于姓名权人、不利于公共利益的行为。(来源:海南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