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辩称只是明哲保身道德问题,法院认定其配合犯罪且事后不报警
司机亲见与己相识的乘客劫人上车殴打抢钱而无动于衷,并听从劫匪指挥并收取车费,事后不报警。该司机因此被抓获并起诉,他辩称自己只是有见义不为的道德问题,而法院认定他已经犯抢劫罪。 这是记者昨日(30日)从龙岗区人民检察院获悉的。
事件见歹徒作案听其指挥
据了解,胡某是驾驶着一辆白色长安微型面包车的蓝牌司机,他经常在龙岗区拉客营运,何某及其同伙由于经常坐胡某的车,而与他相识。
今年3月的一天凌晨,胡某驾车搭载何某及另一男子(均另案处理),行至龙岗区横岗街道深惠公路某路段时,何某等二人下车将女路人周某劫持上车。
在车上,二人对周某进行恐吓、殴打并抢走其人民币二百余元和手机一部。
当时胡某并未进行干预,并按何某要求,将车开到龙岗区布吉街道某村,何某等二人将周某挟持上楼关押,胡某收取车费后离去。
随后,周某被何某等二人强奸。天亮时,周某乘何某睡着之际逃出并向警方报案。
司机属明哲保身道德问题
5月15日,警方将胡某抓获归案。案件随后移送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院认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遂以抢劫罪对胡某提起公诉。
龙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方对检方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被告方建议法院判其无罪。
被告方称,被告方主观上与何某等人没有犯罪同谋,客观上也没有实施抢劫行为,其行为属于明哲保身、见义不为的道德问题,不应受刑事处罚。
法院属积极作为共同犯罪
法院认为,虽无充分证据证实胡某与何某在案发前有与犯罪同谋,但在何某等人将被害人挟持上车之后,胡某即听从何某指挥,用行动配合抢劫作案。而胡某在听从何某指示的同时,也已经意识到其行为是在为何某实施犯罪提供帮助。
法院说,抢劫犯罪的全过程就发生在胡某驾驶的车辆内,胡某有逃离乃至报案的机会,但其始终配合何某等人实施犯罪并在他们下车后仍然不报警,并收取了何某给付的车费。
法院认为,这些客观事实都证明被告人系抢劫犯罪的共犯,其行为明显脱离了明哲保身、见义不为的范畴,而属于积极作为的共同犯罪行为。
法院最后认定胡某为从犯,抢劫罪名成立,判处胡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记者 梁朗然 通讯员 廖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