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30日讯今日,哈市供热办对外发布哈市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2006至2007年度城市供热工作的通知》。要求供热单位按照哈市供热办统一制发的《2006至2007年度供热期热费补贴人员审批表》对热费补贴人员进行分类统计、填报、认定。
热费补贴对象必须为所住房屋产权人(承租人),由相应发证(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和解释。热费补贴面积不超过哈市户均住房使用面积45平方米;低于45平方米的,按实际住房使用面积计算。补贴对象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就其本人居住的一处住房给予补贴。
供热 物业 单位负责收集认定所需证件 原件,进行初审并填写《2006至2007年度供热期热费补贴人员审批表》,持此表和认定所需证件原件到相应部门报审、认定。对已认定合格的补贴对象,供热 物业 单位要上报哈市供热办政策法规处;未予认定的热费补贴材料,供热物业单位要及时返还热用户,并将情况向热用户解释清楚。
省、市、区级财政承担的热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负责统一归集,一并拨付。热费补贴资金到位后,哈市供热办将补贴资金拨付给供热物业单位。供热 物业 单位须将初审合格的热费补贴对象,向辖区居民公示,公示期为5天,接受居民群众的监督。因供热物业单位原因造成漏报的,由供热 物业 单位承担被漏报对象本供热期应补贴的热费;补贴对象要积极配合供热物业单位做好热费补贴工作,因补贴对象个人原因造成漏报的,本供热期热费由个人承担。办理截止时限为12月6日。(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