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城年内启动生育保险 男职工也可享受生育津贴
(记者文慧、通讯员彭燕娥)昨日,武汉市市长办公会原则通过《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生育保险将在年内启动。届时,参保的男女职工均可享受生育津贴。
自1988年国务院颁布《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来,武汉市一直参照该规定处理职工生育期间的待遇问题,即由所在单位支付职工的产假工资和生育医疗费用。 随着所有制形式和用工形式的多元化发展,这一规定已不再适用:对这笔费用,有的困难企业无力支付,有的非公有制企业拒不承担,还有企业甚至因此不愿招收女职工。
据统计,到去年末,武汉市城镇用人单位约有女职工76.2万人,其中去年约有1.4万人生育,期间女职工的生活费和医疗等费用达1.5亿元。每年还有约2.1万名女职工实施各种计划生育节育措施,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按照《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生育保险参保对象为参加该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失业的职工,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待遇和计划生育手术待遇3个部分。在生育津贴方面,除女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外,男职工配偶生育后,若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规定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享受一定的护理假津贴。生育医疗费包括孕产职工的产前检查费、住院分娩医疗费和产后访视费等,每项费用均限定额度。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则实行限额补偿,但孕检费用不属生育保险范畴。 (责任编辑: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