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私自“画地图”的行为将遭到严惩。根据我省日前出台的《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擅自编制出版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将被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办法同时规定,在行政区域界线两侧各5米的范围内,不得建设房屋及其他永久性建筑物。 该办法将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经依法勘定的省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及其详图,由省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由毗邻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法定标志物的界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坏。
对于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等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办法规定应当由损毁者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对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办法同时强调,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是根据法定行政区域界线绘制,并反映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标准画法的国家专题地图。任何涉及行政区域界线的地图,其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一律以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为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由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编制。
对于擅自编制出版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所绘地图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有关部门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对相关人员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记者黄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