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近日,哈市将加大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力度,并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要求未取得房屋预(销)售许可证的,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进行网上联机备案;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必须明示基准价格等。
通知要求,未取得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预(销)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得在广告媒体上发布房屋销售广告及宣传信息,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及类似性质费用等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建设单位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也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的商品房。
另外,房屋建设单位在预(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时,必须向购房人明示哈尔滨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价格审批文件,并在合同中标明所批准的基准价格,不得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销售价格。
凡新建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在预(销)售过程中,出卖人必须通过互联网与买受人签订《哈尔滨市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书》,并按规定及时进行网上联机备案。对未按规定及时进行网上联机备案的,哈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严禁购房人将已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
通知还规定,单位自建职工住房(包括住宅和商服)只能销售给本单位职工,不得对社会销售。严禁任何单位取得建设用地后,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物分配或搞商品房开发。(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