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长称200万有合法手续
对于是否存在办土地证花费200多万元一事,随同而来的燕京汽车厂厂长周继文,没有否认该厂支付了200多万元一事,但称这200多万元“不是花在这方面”,该厂财务账目上有关于该笔花销的“合法财务手续”。当本报记者追问这200多万元到底是以什么名目走账时,周继文以不便相告为由拒绝透露,“要看账得走其他程序”。
曾任燕京汽车厂厂长的韩林克昨天接受采访时表示,报道给他造成了让他说不出来的巨大压力,而他更得到建议,接受媒体采访要先走程序,且“不得胡说”。
关于200多万元一事,韩林克最初否认他在位时存在这笔花费,后来又称此花费并非用于办土地证,而是用于其他事务。
但本报从多位知情人士处得到的信息是,在一次职代会上,当时的财务领导在解释有关资金流向时,曾提到200万元与办土地证存在联系。
律师避而不谈“一房两证”问题
“我是学法的,我们做任何事都要把法放在前面,在法的轨道内进行。”临走前,韩律师说。
“您作为一个学法、懂法的公民,我们想请教,您对一房两证问题和由此引发的问题怎么看?”本报记者对韩铁男说。
“这个问题不应该由我来解释。”韩铁男立即以当天是来沟通问题而非接受请教为由,不予回答。在本报记者希望其以一个法律工作者对“一房两证”这一关键问题发表看法时,这位一直大谈法律的律师转而表示,“以我现在的身份,不方便接受采访。如果要采访,你们可以跟北京律协联系,我在北京律协担任职务,接受采访需要律协同意并安排”。
律师称开发商联系不上
昨天,记者通过韩律师希望采访开发商,但得到的回应是,开发商将于11月1日召开会议商量此事,现在联系不上。
记者随后辗转联系上中集宏达房产公司负责人彭强,彭以未得到公司授权为由不愿接受采访,并要求记者与该公司法律顾问韩铁男律师联系。而在5天前,韩律师及房地产开发商多次责怪本报没有及时采访他们。
政府回应
市建委“很重视”正在处理
市国土局:不希望继续深入报道
10月26日,本报记者按照市国土局的要求传真了采访函,希望就中集宏达公司办规划许可证之前得到土地出让合同等问题进行采访。
27日下午2点,北京市国土局办公室副主任靳先生致电记者,称领导指派他跟记者“沟通一下,搞清记者的意图”。在记者表示希望得到北京市国土管理部门的回应时,靳先生称他们希望本报“暂时不要深入报道”。
靳先生最后说:“你们希望报道是一回事,但我们有说与不说的自由。”
而就在与记者通电话前的27日上午,北京市国土局、监察局联合召开查处违法用地专项工作会议。市国土局局长安家盛在会上表示,从11月起,北京将严肃查处一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查处重点是非法批地、未批先用等方面的案件,特别是同时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者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案件。对于区、县政府违法违规越权审批的,要对相关责任人员一律免职,对党政主要领导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凡是以集体讨论决定方式进行违法违规批地的,主要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情节严重并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建委:正会同宣武区建委处理
昨天,市建委宣传中心的方先生表示,目前市建委很重视,市建委法规处、权属处等多个处室正会同宣武区建委处理此事,将尽快给记者答复。
市规划委:收回土地权在市或区县政府
昨天,石金起、肖俊岭等居民向北京市规划委举报开发商存在“先取得土地出让合同,后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违规行为。而根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42条规定,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应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责令退回。对此,北京市规划委一位岳姓负责人表示,监管此事的责任单位应该是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市规划委对此无能为力。
宣武区国土分局:用地核勘表不能立即查
前天,居民们前往宣武区国土分局,询问在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国土部门为什么给开发商办理了土地使用证?区国土分局办公室王姓工作人员最初称办此土地证的是市国土局,与宣武区国土分局没有关系,但居民们拿出市国土局出具的一份回复函,显示该土地证是根据宣武区国土分局出具的“项目用地情况核勘表”等材料办理的,这位工作人员于是让居民们去询问国土资源利用科。
国土资源利用科闫科长在听完居民的陈述后表示,需要查阅该核勘表,但有关档案并不在办公室,没法查。他让居民们先回去等电话。
当天晚上,宣武区国土分局工作人员致电居民代表,要求提交一份查阅有关档案的书面申请。
■新闻背景
此前,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局长张新宝曾表示,当前土地违法面广量大,一些城市的违法用地少的在60%左右,多的甚至在90%以上。严重的土地违法问题几乎都与地方政府有关,中央政令在一些地方难以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要求坚决查处严重的土地违法案件,对有案不查的,将追究一把手的责任。
9月26日,北京市委书记刘淇在市领导干部大会上强调,要以严肃的态度和铁的纪律,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严格管理土地的各项规定,坚决查处违法用地,不准消极拖延甚至压案不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主要领导和责任人要依法追究责任,对引发群体性事件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要领导和责任人一律免职查处。
(责任编辑: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