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嘉宾: 陈光中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
主持人: 本报记者 吴 兢
关注理由: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取消了授权高级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核准权的条文。 该修正案明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的时间表。
同一时间,北京怀柔。从10月13日开始,各高级法院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刑庭庭长和各中级法院院长、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等在这里分期受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强调,确保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彰显程序正义
主持人:从法治的角度来看,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有何意义?
陈光中:人命关天,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最高人民法院上收死刑核准权,彰显了程序正义。对死刑案件,法律在一审、二审的正常诉讼模式上,又特设了核准程序,为人命的去留增加一道“把关”。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最大的弊端是把二审程序与核准程序合二为一了,使死刑审判在程序上大打折扣。明年1月1日起,死刑二审程序和核准程序将彻底分开,死刑程序更加公正,法治规则更加公平。
死刑也要“宽严相济”
主持人:无论中国还是世界,都十分关注死刑的适用。目前有两种对立观点。一种认为,死刑应当立即废除;一种认为,多杀才能维护社会安宁。您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
陈光中:对于死刑,目前的确存在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这次最高人民法院上收死刑核准权,也就是否定了这两种观点:
其一,依照中国目前的现实状况,还不会废除死刑;
其二,司法机关将更加慎重地适用死刑,死刑数量一定会有所减少,而不是“多杀才能维护社会安宁”。
陈光中: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并不能理解为轻罪从宽、重罪从严。对于重罪,如果有自首、立功、未成年人等情节的,也要从宽。具体到死刑,也就是可判可不判死刑的,一定不要判死刑。为了保持社会安定,法律要严惩一些重罪者,保持打击犯罪的高压态势;同时也必须坚持“慎杀少杀”的刑事政策。
杀死一个罪犯,即使他罪该当诛,也会给他的亲朋好友带来不可低估的难以消除的影响,付出不小的社会成本。和谐社会的死刑适用,应当是越少杀越好。
“万无一失”的压力
主持人:为解决死刑核准权收回后审判力量的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已在原有2个刑事审判庭的基础上,新增了3个刑事审判庭。收回死刑核准权,对于法院将会有何影响?
陈光中:死刑审判是副“重担子”。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还是承担二审任务的各高级法院,压力都会很大。
今年7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高级法院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要严格执行这一要求,无论是人力还是财力,均需要较大的投入。这种投入,对于经济发达、交通便利、人口集中的地区还比较容易解决,对于经济落后、交通不便、居住分散的西部地区则较为困难。
对于拥有更高权威的最高人民法院来说,对死刑案件的核准必须做到“万无一失”。这种“万无一失”的压力,要求从地方到最高各级法院必须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让每一起死刑案件经得起历史检验。
对于死刑核准制度的改革,中央和地方的党委政府均给予了很大支持,在人员、经费等方面予以倾斜保障。
保证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法官的素质是关键。比如,最高法院的刑事审判庭,就从全国各高、中级法院选调了一大批优秀的刑事法官。今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对相关刑事审判人员的培训一直未中断。
舆论应宣传“慎杀少杀”
主持人:除了保障死刑案件审判“万无一失”的内部压力外,法院面临的外部压力也很大。比如公众对“慎杀少杀”刑事政策缺乏心理认同。
陈光中:的确,收回死刑复核权,不是单纯的程序改革,也是贯彻“慎杀少杀”刑事政策的一项实体改革。对此,法院面临了双重的外部压力。
一重压力来自政法系统内部,比如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刑事侦查和公诉机关,他们会认为,好不容易抓住了重大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怎能轻易放生?
另一重压力来自公众。长期以来,中国公众习惯于同态复仇、杀人偿命,往往会因为法院“慎杀少杀”而责难“办案不公”。
因此,即使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了死刑复核权,我国的死刑数量也不会急剧地减少,要有一个逐步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政法部门统一思想、予以配合,更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陈光中:有一个发生在江苏南京的真实事例。当地一家德国企业的总裁一家三口被入室盗窃的罪犯杀死。总裁家人从德国千里迢迢赶到中国,却向当地法院提出了一个让中国公众无论如何不可理解的请求:对罪犯不要判处死刑。
在欧洲是没有死刑的,公众也习惯于此。因此,“杀人偿命”的观念可以改变,只是需要时间。这个过程中,媒体可以通过案例报道等宣传“慎杀少杀”的刑事政策,改变公众的旧观念。这么做,也可以为法院减压。
链接
围绕死刑核准权收回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做了大量准备工作。2005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2006年7月1日起,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这被认为是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前的一项重要改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