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从业人员7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其他用人单位都得缴交早报讯(记者林维真通讯员王培英刘旭)记者昨日从厦门市地税局获悉,根据厦门市政府制订的《厦门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办法》,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厦门市地税局将于11月1日起开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据悉,残疾人保障金专项用于补贴扶持残疾人的就业培训、教育,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或个体经营等,凡厦门市各用人单位均属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对象。其中机关、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和财政核拨的事业单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申报缴纳,其他用人单位向地税部门缴纳。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年缴纳,用人单位应于每年的8月1日至31日申报上一年度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今年由于文件出台及需进行征缴准备工作,特别将申报期改为11月1日至11月30日,残疾人保障金的申报方式可分为网上申报和上门申报两种方式。
根据政策,个体工商户凡是由业主及其亲属直接经营,且从业人员在7人以下,予以免征,从业人员在7人以上的按企业标准征收。
存在特别困难的用人单位确需减免或缓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用人单位在每年6月30日前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时,持本单位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向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核准结果由市残疾人就业管理机构于7月31日前告知用人单位。月用50人企业一年应缴1850元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年汇总人数×安置比率-安置残疾人年汇总人数)×上一年度月社平工资×60%×(1-减免比率)
其中“安置残疾人年汇总人数”及“减免比率”以厦门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提供的审核数据为准。
某单位2005年度各月职工人数分别为:1月20人,2月为40人,3月40人,4月50人,5月60人,6月60人,7月60人,8月70人,9月50人,10月40人,11月50人,12月40人。则:该单位在职职工年汇总人数=20+40+40+50+60+60+60+70+50+40+50+40=580人。
安置比率:按政策0.8%。
安置残疾人年汇总人数:假设该单位已向市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申请,核定的安置残疾人年汇总人数为3人。(即经残疾人管理机构认定,2005年度该单位招收一名残疾人在本单位工作3个月)且该单位未申请减免,上年月社平工资为1881元。
则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年汇总人数×安置比率-安置残疾人年汇总人数)×上一年度月社平工资×60%×(1-减免比率)
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580×0.8%-3)×1881×60%=1850.9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