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起15人丧身的大火中,有个小女孩奇迹般生还。原因很简单,她上课时学过自救
浙江首部安全生产条例今起实施
昨天,副省长金德水讲了个耐人寻味的小故事
记 者 刘 徽
本报讯 在一起15人丧身的大火中,有一个小女孩奇迹般地生还了,原因很简单,她上课时学过如何自救——用湿毛巾捂着嘴巴爬出火场。
“这是全民的法,要让大家学会如何自救。”昨天,浙江省副省长金德水在讲起小女孩的例子时,显得意味深长。
他所强调的法规是《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今天开始正式实施。
这是浙江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综合性地方法规,富有鲜明的浙江特色,被称为浙江安全生产的新起点。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
街道办也有权了
浙江区域经济特点明显,要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到位,必须依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由于在《安全生产法》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权只赋予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在“有管理责任,无监管权力”的问题。
所谓基础不牢,地动山摇。《条例》把基层组织纳入进来,编织了一张更大的“安全网”,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时,可以行使安全生产检查权、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权、责令排除事故隐患权、重大事故隐患采取应急措施权、行政处罚建议权等。
同时,授权县级以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事业单位,比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安全生产监察中队、监督管理所(站)等,行使一定的行政处罚权,把那些“看得到,解决不了”的问题根除了。
据了解,这种通过地方性法规对安全生产行政处罚的明确授权,在全国是首创。
超过50人的企业
要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到今年6月底,我省现有企业总数超过53万家,个体经营户超过176万家。其中,规模以上(产值500万元)的企业数量在4.1万家,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企业数量在4.2万家左右,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企业数量只有0.5万家左右。
中小企业量大面广,安全生产事故数和死亡人数占到工矿企业总数的80%以上。
按照《安全生产法》,对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企业,才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求过低,并不适应浙江现状。
由此,条例结合浙江实际规定,以从业人员是否超过50人为基础标准,来确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
高空作业有强制要求
给“蜘蛛人”撑起保护伞
2004年6月17日,在苍南龙港金融大厦建设工地,4名未系安全带进行涂料作业的工人,从60多米的高空坠落,当场死亡。据调查分析,酿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吊篮安全绳不起作用、提升绳绳夹过分松弛,有关人员缺乏安全常识。
《条例》特别设置了对高空悬挂和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的监管措施,如有违反,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还有一条遏制职业病发生的“杀手锏”。《条例》明确规定了对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和配备,明确禁止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并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在购买劳动防护用品时,应当索取产品检验合格证,并归档保存。如有违反,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都市快报》供稿 (责任编辑:张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