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信用卡遗失后被人在短短半小时内刷去1.9万余元且冒用者至今下落不明,持卡人余某将两家受理刷卡业务的商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昨日,市二中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上海九洲黄金有限公司、上海城隍庙第一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所属城隍珠宝总汇疏于审核,对原告经济损失应负主要责任。 两被告应向原告赔偿共计人民币9950元。
余某是一家银行双币种国际信用卡的持卡人。去年11月26日晚8时许,余某在一酒家结账时发现该卡遗失。余某遂拨打银行信用卡中心电话申请挂失并向当地派出所报案。
然而,银行查询结果显示,在挂失前,余某遗失的这张信用卡已在上海九洲黄金有限公司及上海城隍庙第一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城隍珠宝总汇店堂的POS机上被使用,其三次刷卡金额共计人民币1.9余万元。
由于使用该信用卡以持卡人签字为准,无需密码,因此持卡人必须于每次刷卡消费之后在签购单上签名。余某在事后调查中发现,冒用者在三张签购单上错将余某姓名中的“铜”写成“钢”。
由于该信用卡正面印有余某姓名的汉语拼音,背面持卡人签名栏也留有签名,余某认为,上海九洲黄金有限公司和城隍珠宝总汇作为受理银行卡联网业务的特约商户,在受理银行卡支付业务时,没有认真审核。
对此,两被告辩称,所谓“签名审核”是特约商户与银行所签订的协议内容,仅对商户与银行具有约束力。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两被告在签购单签名与持卡人姓名明显不符的情况下,未拒绝冒用人持卡消费,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应对原告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原告余某对信用卡遗失并被冒用存在未尽妥善保管的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市二中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