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近日一审审结一起被救者不配合证明救人行为,而被施救者亲属起诉要求补偿案,法院判决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8000元。
去年7月23日,陈永与程某及同事吴某等4人在河里游泳。
当年10月,被告曾付给原告3000元。原告要求被告保证“今后处理陈永之事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取证”的书面保证。后因程某不积极配合证明陈永的救人行为,激起陈永亲属的愤怒,将其告上法庭,要求被告一次性补偿5万元。
法院认为,陈永在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因救助溺水的被告而死亡,二者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由于陈永与程某对此后果的发生均无过错,程某作为救助行为的受益人,依法应予以适当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