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创(香港)国际有限公司委托上海某物流公司将608只MP3播放器快递至深圳,不料途中物品遗失。近日,市二中院对该案作出判决:某物流公司应赔偿14万元。
去年11月11日,物流公司业务员李某接到汉创电话后,随即前往。
不幸的是,608只MP3播放器不慎在运输途中遗失。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虽未在快运详情单“发件人签名”一栏中签字,但原告事先打印填写单据是双方业务往来中的惯用做法,因此涉案合同可视为有效且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