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北京10月31日电(记者张旭东刘晓莉吴晶晶)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31日审议通过的反洗钱法,明确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非法资金流动一般具有数额巨大、交易异常等特点。 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通常被视为反洗钱预防监控制度的核心。反洗钱法引入了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要求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对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缺乏明显经济和合法目的的异常交易应当及时向反洗钱信息中心报告,以作为发现和追查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
据介绍,多数国家在法律中对大额交易规定了数额的下限,对限额以上的资金交易须向国家金融情报机构报告。此外,为限制现金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使用范围,各国在反洗钱法律制度中,都规定一个大额现金交易标准,凡超过这一标准必须使用银行转账或支付系统,并要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已发布并实施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已引入了这一制度。现行法规也设定了“大额”和“可疑交易”的标准,以人民币为例,以下三种情形下属于人民币大额交易: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之间金额100万元以上的单笔转账支付;金额20万元以上的单笔现金收付,包括现金缴存、现金支取和现金汇款、现金汇票、现金本票解付;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之间以及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与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之间金额20万元以上的款项划转等交易。
金融机构应建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是反洗钱预防制度的第一道关口。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31日审议通过的反洗钱法中要求,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或者为客户提供规定金额以上的现金汇款、现钞兑换、票据兑付等一次性金融服务时,应当要求客户出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并登记。
反洗钱义务主体涵盖特定非金融机构
31日审议通过的反洗钱法将特定非金融机构列入反洗钱义务主体范围。
作为现代社会资金融通的主渠道,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系统是洗钱的易发、高危领域。但金融机构并不是洗钱的唯一渠道,随着金融监管制度的不断严格和完善,洗钱逐步向非金融机构渗透。
反洗钱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时曾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包括从事房地产销售、贵金属和珠宝交易机构、拍卖企业、典当行以及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但最终通过的法律取消了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列举,仅在“总则”中保留了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的原则性规定。
对可疑交易活动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反洗钱法对反洗钱调查作出了严格规定,要求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临时冻结资金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临时冻结资金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最初提请审议的反洗钱法草案中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对有可能转移至境外的资金,经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并于七日内决定是否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不移送的,应即解除冻结;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当在接到不予立案的通知之日起三日内解除冻结。
反洗钱法规定,经调查仍不能排除洗钱嫌疑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报案。金融机构在按照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临时冻结措施后四十八小时内,未接到侦查机关继续冻结通知的,应当立即解除冻结。
反洗钱措施适用于“反恐融资”
反洗钱法明确规定,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本法;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反恐融资”是反洗钱整体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鉴于世界上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日益猖獗,通过反洗钱机制发现并切断恐怖主义融资渠道成为各国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当前在中国,“反恐融资”也已成为反洗钱工作的重点任务之一。
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
反洗钱法明确,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
洗钱行为主要依赖于资金的划拨、转移,随着支付结算技术手段的不断发展,资金的划转和提取,无论是境内还是跨境,都非常便捷和迅速,尤其是跨境划转,一旦得逞,犯罪资金将难以被监控和追缴。在实际中,中国人民银行为我国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并已于2004年建立了我国的金融情报中心——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为履行反洗钱资金监测职责,可以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获取所必需的信息,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应当提供。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