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5日,陕西省大荔县境内发生罕见的大风、冰雹灾害,经济损失十分严重。其后,县民政局分两次给受灾严重的埝桥乡拨去4万元救灾款,当救灾款最终发放到村民手中时只有1元多(10月31日《北京晨报》)。
在此过程中有没有截留、挪用现象,暂时还无从得知,不过救灾款本身的缺口之大却显而易见——即使将县民政局所拨4万元救灾款全部用于南黄村一个村,平均分给1200名村民之后,每人只有区区30多元。
因为灾民的承受能力各不相同,当前最好的解决办法也许就只有如县民政局人员所说,“如果能把钱集中分配给那些受灾后过不了日子的群众,效果会好一些。”当然,这种“酌情发放”不过是在救灾款存在巨大缺口前提下的“权宜之计”。“一元救灾款”暴露出的是救灾款的捉襟见肘、杯水车薪,其根源则是公共财政体制的缺损。
我国《预算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各级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预算支出额的1%~3%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的自然灾害救灾开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项预算却普遍被安排在1%强。其最直接的后果就是,一旦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往往无法承担起自己本应承担的公共职责,从而造成救灾款出现巨大缺口,影响救灾工作的开展。
政府救济是灾民最大的靠山,而如果政府倾尽全力却只能提供1元救灾款的话,灾民们又怎能不怨天尤人?想要避免再次出现此类“救灾款不救灾”的尴尬,政府公共支出就必须集中于其承担责任的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