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上海10月31日电(记者杨金志、潘清)今年9月,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SGX新华富时中国A50指数期货”,被有偿提供股票实时行情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告上法庭。10月31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双方合同于今年9月4日解除,被告需赔偿原告违约金2万美元。
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证信息公司)是上海证券交易所授权独家全权经营本所证券信息的机构。2005年12月29日,上证信息公司与新华富时指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富时公司)签订《证券信息许可使用合同》,许可对方有偿使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信息一年。根据这个合同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信息使用许可证》,新华富时公司可使用的信息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行情”,用途为“许可利用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时股票行情编制指数(仅包括列明的13种及上述指定指数的变形指数)”,有效期为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10月31日,新华富时公司应在2006年11月15日前付款1万美元。
合同中还规定,未经上证信息公司书面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对上证所证券信息进行永久储存或使用,包括复制、传播、编辑、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和开发衍生产品。合同同时约定,如新华富时公司违约且未在上证信息公司书面整改通知的规定时间内改正,上证信息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新华富时公司需以授权许可费和用户使用费的两倍赔付违约金。2005年11月1日开始,上证信息公司依照合约向新华富时公司提供了上证所实时股票行情,新华富时公司据此编制包括中国A50指数在内的相关指数,其指数成分股包含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38种股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12种股票。不过,新华富时公司迄今未支付相应款项。2006年9月5日,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了“SGX新华富时中国A50指数期货”,这个指数期货属金融衍生产品,以新华富时公司编制的中国A50指数为基础,由新华富时公司与新加坡交易所共同开发。
得知新华富时公司在开发中国A50指数期货后,上证信息公司于今年8月提起诉讼称,新华富时公司未经其书面许可,擅自允许新加坡交易所以“中国A50指数”为基础开发“中国A50指数期货”金融衍生产品,并拟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交易。上证信息公司曾要求新华富时公司立即停止违约行为,但新华富时公司不予改正。为此,上证信息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判令新华富时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美元。提起诉讼后的9月5日,“中国A50指数期货”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
新华富时公司则辩称,上证所公布实时股票行情是其法定义务,实时股票行情是公开资讯,不属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中国A50指数”是新华富时公司选择50只股票的实时行情通过复杂计算而编制的,新华富时公司有权依法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中国A50指数期货以中国A50指数为基础,不属于合同限制使用的范围。新华富时公司还提出反诉称,合同中限制新华富时公司使用上证所实时股票行情的约定“显失公平”,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合同相关条款和附件,并要求对方承担诉讼费用。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及附件均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全面、客观地履行合同。合同约定,新华富时公司不得擅自利用上证所实时股票行情开发衍生产品,而新华富时公司开发、上市中国A50指数期货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约定,上证信息公司据此主张解除合同及新华富时公司支付违约金2万美元,属于合理范畴。
对于新华富时公司反诉称合同有关条款及附件显失公平,法院认为,新华富时公司作为专业编制指数的知名企业,在知晓实时股票行情的作用和价值的情况下自愿有偿接受上证信息公司提供的实时股票行情并愿意支付相应对价,其后双方又实际履行了这个合同,说明新华富时公司明确知晓本公司在这个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因此反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来源:新华网(责任编辑:万学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