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我市酝酿启动生育保险》见报后,晨报接到不少心急读者来电,纷纷询问生育保险相关事宜。记者就读者咨询的焦点问题请劳动部门有关人士作答。该人士强调,回答内容依据《武汉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草)》,生育保险年底正式启动时,部分细则可能会有所调整。
问:生育保险承担哪些医疗手术费用?答: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品费、产后访视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引)产、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问:女职工如何享受生育津贴?答: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在下列产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妊娠不满12周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引)产的,产假为45天;妊娠满28周以上引产的,产假为90天。问:生育津贴按什么标准支付?答:生育保险将按日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引)产,按事发上月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的基数除以30天计算。男职工护理假津贴,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基数除以30天计算。
问:是不是缴了就可享受?
答:以下7种情况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不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规定的;不符合生育保险就医管理规定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的;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国家和本省、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问:参保后失业还能享受吗?
答: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后失业的,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记者陈小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