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在争执推搡过程中同时滑进河里,一方在获救后一走了之,另一方则最终溺死。昨天,这个“见死不救”的瞿某被浦东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审理认为,瞿某虽没有推死者的故意,但与死者的落水有直接关系,且没有及时施救,应受刑事追究。
(记者 马芸)
事件回放两人争执同时滑入水中
据当天的目击者,也是瞿某“救命恩人”的马先生回忆称,今年9月16日晚上8时左右,在浦东张家浜与浦东南路交界的一座水泥桥附近,他听到对岸有吵架声,接着是扑通一声的落水声,跑过去就看见瞿某在水中挣扎,他便将席子卷成一卷递给他,瞿某顺着席子爬了上来。“我估计吵架的另一个人可能还在水中,便让他先看着现场,我去报警,可等我回来发现瞿某已经跑掉了。”
随后,警方经过打捞发现了另一名落水者朱某,但他已经溺水身亡。据了解,河边平时来往的人也不少,若能及时告诉过路人,也许朱某能够得救,但瞿某在获救后,却跑得无影无踪。
获救男子获救后离开现场换衣服
经检察机关查实,现年53岁的瞿某来沪打工已26年,而溺水死亡的朱某平时靠拾荒为生。因两人都没正当工作,便在张家浜桥的桥洞中做了邻居。当天晚上,瞿某在桥洞中休息时碰到了朱某,两人因小事发生争执,不久便动起手来。推搡中,两人同时滑入河水中。瞿某交代说:“我被救起后,就跑去换掉湿衣服。”直到晚上10点多,瞿某又回到桥洞休息时,才知道朱某淹死了。
到案后,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瞿某也表示出自己的疑惑:“那条河本来就很危险,我也和他一起掉进河中的。为什么我就一定要救他?”
检察机关该男子应该“见死必救”
“见死不救”通常面对的是道德谴责,本案中瞿某为何要追究刑事责任?检察官说,死者的落水是由于与瞿某的争执中发生推搡导致的,虽然瞿某没有推死者的故意,但死者的落水与瞿某有直接关系,瞿某对死者应有“见死必救”的义务。
此外,瞿某被他人救起后,明知朱某仍在河中,既没有自己施救,也没有发动他人及时抢救,而是逃离现场,最终导致朱某溺水死亡。虽然朱某溺水身亡不是瞿某故意加害造成,但瞿对朱某的死亡存在一种过失。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瞿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专家争论
见死不救该不该定罪
记者采访时了解到,目前对于“见死不救”是否应从道德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在法律界存在争议。
记者从检察机关了解到,曾有人大代表就增加刑法的罪名提出议案,建议增加新罪名:“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罪”以惩治这种行为,理由是公民对于国家公共利益与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危害时,负有救助义务;对于见死不救的,可以按其社会危害性及责任人当时的主客观条件,追究其刑事责任。
而一些法律专家则提出不同观点,认为法律追究责任的对象应圈定在特定人群范畴内,对于一般路人,泛泛设立“见死不救罪”没有可操作性。如强用法律手段,可能会导致人们对突发的应该救助的事件惟恐避之不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