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单位工作人员因滥用公权造成国家赔偿,按规定应当责令其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然而,这位工作人员却一分钱也未赔偿。
目前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国家赔偿基本上等同于国家“包偿”,也就是说,不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有“故意及重大过失”,赔偿多是国家一“包”了之。
其实,《国家赔偿法》关于国家赔偿中的国家追偿责任有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既然有这样的规定为什么还是让“国家赔偿”变味成国家“包偿”呢?原因就是规定过于笼统,不具可操作性。如《国家赔偿法》并没有对国家赔偿的“故意及重大过失”的具体情形以及认定程序、追偿的监督等作出明确规定。改变这一局面,当前最迫切的是要在国家赔偿的配套制度上积极跟进,建立和完善追偿制度。
(黑龙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