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标能耗指标最高罚5万
东亚讯(记者王玥)昨日记者从《长春市节约能源条例》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今日起,生产用能产品的单位或个人,未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标注能耗指标的,最高处以5万元罚款。 生产淘汰用能产品吊销执照
《长春市节约能源条例》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对于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未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能耗指标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在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标识上注明的能耗指标不符合产品实际情况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设专项资金支持节能科研开发
据了解,为保障节能工作全面进行,长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设立节能自检,并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一定的节能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节能科研开发、节能监督和监测等。
条例还对长春市节能监察机构作了明确规定,为下一步成立专门的节能监察队伍提供了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