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吴阿娟通讯员郭儒村)离婚后,女方又发现还有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没有进行分割,其中涉及男方的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和住房补贴等。于是,女方再行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本市南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原告提出的分割住房补贴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男方给付女方50%的住房补贴。
李军(化名)和张萌(化名)2005年5月,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双方自行书写离婚协议书一份,对财产、住房等财产进行了分割。然而,日前,张萌却提起诉讼,又与李军打起了财产所有权官司。张萌诉称,当初离婚时,因为对被告李军的房屋公积金及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清楚,所以没有进行分割,被告李军还隐瞒了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故要求法院变更离婚协议,依法分割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的房屋公积金、养老保险金、房屋补贴以及坐落于南开区的一套房屋。
法庭上,被告李军称他有正式工作,不可能隐瞒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并称,原告诉称要分割的房屋是单位分的,后借款购买了产权。该房于2002年进行抵押,贷款6万元,现在尚未还完。2004年10月,他们又购买了另外一套房子,借款5万元付的首付,贷款11万元。2004年11月,单位发放了一笔房屋补贴,用于偿还上述借款,余款已消费。李军称,离婚时,因两套房屋均有抵押,所以两套房屋所有权均归他,他给了原告12万元。故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的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均有约束力。被告单位于2004年12月发放15万余元的住房补贴。被告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已支取其中的12万元,至离婚时该款已被处分,余款3万余元系夫妻存续期间应当取得而尚未取得的共同财产,离婚时未进行分割,故应对这3万余元住房补贴依法分割。关于被告名下公积金和养老保险金一节,因原告在离婚时就应当知道这两项财产的实际存在,现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有隐藏、转移这两项财产的情形,故对原告要求依法分割这两项财产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在协商离婚事宜时曾明确房屋的归属以及债务的承担,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协商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故法院不予支持。由此,法院依据《婚姻法》相关规定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军给付原告张萌住房补贴3万余元的50%计1.5万余元;驳回原被告其他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