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月前,何某等人搭乘蓝牌司机胡某的车,并利用该车实施抢劫。昨天,龙岗法院以抢劫罪从犯判处胡某有期徒刑3年,罚金3000元。
2006年3月的一天凌晨,胡某驾驶白色长安微型面包车,搭载何某及另一男子(均另案处理),行至龙岗区横岗街道深惠公路某路段时,何某等二人下车将被害人周某(女)劫持上车,对周某进行恐吓、殴打并强行抢走其人民币200余元、诺基亚手机一部。 胡某明知车上有人抢劫却未进行干预,并在何某指使下将车开到龙岗区布吉街道某村,任由何某等二人将被害人周某挟持上楼关押。
本案移送龙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认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以抢劫罪起诉胡某。胡某的辩护人提出,胡某与何某等人没有进行犯罪通谋,胡某的行为属于明哲保身、见义不为的道德问题,不应该受到刑事处罚。检察机关认为,虽无充分证据证实胡某与何某在案发前有犯罪通谋,但在何某等人将被害人挟持上车之后,胡某即听从何某的指挥,配合抢劫作案,属于共同犯罪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