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秋玲)虽然同样“享受”着暖气,但供暖质量却大不相同,那么我市对于供暖时间、供暖温度有没有统一规定呢?据了解,我市凡属政府定价的居民集中供热,为24小时供热,取暖温度应保证在18℃,误差不超过±2℃;而自备锅炉供热小区,供热时间及温度则由供暖方和用户协商确定。
家住电子城一个小区的胡先生反映说,他们小区是自备锅炉供热,往年就存在供热时间短、温度低的情况,去年冬季家里温度只有13℃,最近小区贴出通知,告知今冬供热时间为每天10个小时,收费标准是4元/月·平方米,他觉得不理解,同样收4元钱,为什么市热力公司供热时间就是24小时,而他们只能是10小时?对此政府有没有统一规定?记者昨日采访了市物价局工农价处负责人,据介绍,由市热力公司、灞桥热电厂、西郊热电厂进行集中供热的,属政府定价,要求为24小时供热,取暖温度应保证在18℃,误差不超过±2℃,若达不到要求,可向供热企业及其上级部门反映;但由小区自备锅炉供热的,其供热时间、供热应达到的室温,则由供热企业与用户代表协商确定,最后确定的时间及温度必须经过用户代表同意方可,因此目前这部分比较难于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