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1月1日电据华西都市报报道,昨日,从四川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原工商银行乐山市分行(以下简称乐山工行)行长朱雪纯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经该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审理查明,朱雪纯在担任乐山工行行长期间,先后收受9人贿赂160.6万元,对4327547.63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 法院依法判处朱雪纯有期徒刑15年,对朱雪纯违法所得财物予以追缴。
公诉机关指控,2002年至2004年,朱雪纯在担任乐山工行行长期间,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在贷款上给予支持或违规拆借资金等方式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他人给予的贿赂。其中包括:四川东能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能集团)董事长王德军给予的80万元人民币;乐山某电力综合开发公司董事长费某送给朱20万元人民币;四川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何某送给朱8万元人民币;四川某焦化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某送给朱4万元人民币;四川某集团董事长贺某送给朱2万美元;夹江某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杨某送给朱2万元人民币;乐山市沙湾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送给朱2万元人民币;四川某集团董事局主席宋某送给朱2万元人民币;峨眉山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童某送给朱5万元人民币和2.7万美元。
另外,公诉机关指控朱雪纯个人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现有财产经查证为人民币8465172.73元和数额不等的美元、欧元、日元及港币,其历年来家庭开支共计人民币90万元。其中人民币6003959.85元及美元138741.09元、欧元363.65元、日元50057元、港币20266.08元,朱雪纯不能说明合法来源。法院审理后认为,朱雪纯对其折合人民币4327547.63元(检察机关指控的金额为600多万元)的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已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最后,法院审理后认为,朱雪纯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财产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决定对朱雪纯执行有期徒刑15年,财产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对朱雪纯违法所得财物予以追缴。(胡眉岩庞山岚肖一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