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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裕改制争议在权益的锱铢必较中试图明确:政府和职工在国有企业中各自享有何种权益
本刊记者/唐建光
通裕改制争议在外界的关注中被放大了。 去年,清华大学教授汪晖等人亲赴扬州调查,并于今年发表名为《改制与中国工人阶级的历史命运》的调查报告,继而北京法律界和经济学界的介入,使得这一在中国国企改制潮中的寻常事件,似有了标本意义。
而18日庭辩的几处焦点,因此有了“微言大义”的色彩。原告方告诉记者,他们将继续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继续这场辩论。
改制是政府处分自身资产?
原告指控,改制违反规定程序,比如在未按时召开职代会或职工会议审议相关方案的情况下,政府批复国有股权转让方案属于违法。
政府的辩护人则认为,政府作为出资人批复股权转让,不是具体行政行为,而是处分自身资产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对象。
而原告代理人,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炜则认为,国有资产属于全民所有,政府只是受托管理和监督,政府处分国有资产的行为,显然不能等同于一般人处理自己财产的行为。
这一问题的核心是,国有资产到底是什么性质?政府与国有资产是什么关系?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贺海仁博士说,政府在国有资产中身份不明,给改制等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行为带来了问题,政府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出资人,也有行政监管职能。这就导致外部监督(上级监督除外)阙如,只能是政府自我处分自我审批自我监督。
职工能否主张权利
扬州市政府一方在自辩中,集中质疑了职工主张权利的资格。他们提出,职工与通裕集团之间只是劳动合同关系,而改制并不改变这一法律地位,后者仍然属于通裕集团职工,因此不是政府批复行为的相对人,不具有行政诉讼资格。
“不改变职工身份”的说法引起了旁听席上的骚动,殷子宏激动地说,我们以前是国有企业职工,现在叫社会从业人员,难道说没有改变身份吗?
庭审后,纺织经营公司的一位人士对记者说,职工们“闹”,部分原因是因为失落感。
但是,“失落感”并不能涵盖由国企职工到私企雇员的变迁。贺海仁说,虽然从来没有法律明确国企与职工间到底是何种关系,但其间显然不是一种普通的劳动关系。
贺举例说,比如改制中国家规定的职工“身份置换金”,改制方案尤其职工安置方案需经职工审议或通过,转让股权时给予职工价格优惠或优先购买权等,“如果私企转让,需要经职工批准吗?”他推论说,通过这些政策,国家实际上承认国企职工某种特殊权益。
他说,国企改制对职工利益的影响是不可否认的,职工是利害关系人,他们依据《行政诉讼法》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规定主张权利是符合逻辑的。
但迄今为止,这种“特殊权益”并没有得到任何法律或政策的界定,其政治内涵(比如学者曾提出的政治契约说)、经济内涵及法律地位,都有待厘清。
由政策改制到依法改制
不仅是职工、政府在国企中的权益和地位未有法律明确,贺海仁说,整个国企改制迄今基本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陈炜在代理此案中即发现,国企改制所能依据的专门法规依据,只有国务院颁行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更多的依据是国务院及各部委下发的通知、意见等,仅属于政策性文件或部门规章,而且其中含混甚而矛盾之处也不少。
这种状况,使得在国有资产和国企转让过程中的各方权益难以从法律上确认,一方面使得国企改制中国家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更使得各方尤其是职工在确认和维护自己权益时于法无据。在多数情况下,只能通过上访等方式,与政府讨价还价。
贺海仁说,国企改制当前面临的两大挑战,一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前者已通过刑法修改等得到了强化,而后者仍然缺乏法律支持。
因此,贺海仁认为,国企改革必须从政策改制进入到依法改制阶段。
(责任编辑:黄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