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本来准备在公交站牌上冠名“海龙大厦”,因公交公司落实北京市对车站站名进行规范的活动而最终未能如愿。为此,北京海龙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将北京公交广告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加名费80万元及相应利息。 今天上午,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海龙集团诉称,2000年8月,集团与公交广告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在811路、808路、716路及320路四条公交线沿线各个车站站牌上凡“中关村”站名都加上“海龙大厦”的企业名称,且永久有效。海龙大厦为此一次性支付了80万元“加名费”。后因公交公司迟迟未能冠名而诉至法院。
公交广告公司辩称,公交广告公司曾经为原告方履行了3年半命名的义务,今年6月,公交总公司为了落实市政府向市民承诺的55件实事,统一更换新站牌,新站牌在中关村站名后没有加上“海龙大厦”。合同无法继续实施是受“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广告费10万元可以退还,但不同意支付利息。 王萍J1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