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昨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在北京闭幕。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对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3条进行修改。根据这一修改,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都将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专家表示,这是我国20多年来在最严厉的刑罚死刑上最重大的改革,是尊重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关键一步。也有利于在死刑适用上贯彻慎用死刑、少杀慎杀的方针。
严重犯罪活动 引发下放死刑核准权
1983年以前,人民法院组织法曾明确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因当时社会治安形势十分严峻,全国人大常委会遂于1983年9月将这一条款修改为: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次年9月,公安部通报说:1984年1月至8月,全国刑事案件的发案数与上年同期比较,下降了31%,犯罪率接近新中国成立以来最低数……过去一些地方出现的“坏人神气,好人受气”的不正常现象已经改变。“下放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在当时有其针对性和积极的现实意义,对当时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刑事犯罪活动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法学专家徐显明说。
死刑标准不一 错案陆续暴露
下放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对于遏制群众深恶痛绝的刑事犯罪活动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这一做法,很快就遇到了司法实践上的难题:死刑二审与核准都在同一个法院,死刑案件缺少真正意义上的监督;各地在死刑标准的掌握上可能不同,造成在这个省不判死刑的人,换到另一个省却要判死刑。由于程序方面执行标准不统一,加之个别法院在案件事实、证据等方面把关不严,一些地方陆续暴露出差错案件:佘祥林案、李久明案、杜培武案、滕兴善案……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提高死刑案件办案质量成为一项重大而迫切的任务。
收回死刑核准权 防止冤假错案
1996年和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两部法律均明确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对收回死刑核准权给予了高度评价。他表示,把死刑复核和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分开,从原来的一个程序变成两个程序,是防止冤错案发生的重要程序性环节,也是“给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多一次在法庭上表述自己意见的机会”。作为知名法学专家,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政法大学校长徐显明从四个方面总结了修正案的重要意义:“它维护了法制的统一性,解决了人民法院组织法与刑法、刑事诉讼法不一致的地方;维护了程序的正义性,体现了在司法程序维护人权的要求;维护了刑法执行标准上的统一性,避免了死刑标准上的宽严不一;凸显了现阶段我国不废除死刑、但慎用死刑和逐步减少死刑的刑法改革方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