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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晚报网11月1日讯
10月31日,从广西梧州来海口打工岑峰铭(24岁)的亲属向记者反映,2005年12月11日,岑峰铭在文明东路某大厦安装空调时从三楼坠落导致无自主意识。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岑峰铭将雇主柳会宴、海南姆贝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姆贝迩公司)、海南品园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园公司)告上法庭。海口美兰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审理后,判决柳会宴赔偿岑峰铭医疗等费用共396501.02元,姆贝迩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6月25日,品园公司与姆贝迩公司签订了一份《海尔空调买卖安装合同》,约定由姆贝迩公司为品园公司的某公司文明东营业所装修项目安装海尔空调,由姆贝迩公司组织货源并负责安装,总价款为1780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姆贝迩公司向案外人海尔工贸公司购买空调由柳会宴负责安装,柳会宴指派案外人何永林并让其带上一人到工地安装空调,何永林叫上岑峰铭一起工作。安装费由柳会宴凭每台空调机里的结算卡到海口任一家海尔家电的服务网点结算。
2005年12月11日中午11时30分左右,岑峰铭在既未佩戴安全绳亦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站在工地三楼外墙已经装好的空调机架上安装空调时,因空调机架上的固定膨胀螺丝突然脱落,导致其随空调机和机架一起坠落在地上。之后由120送到海口市人民医院救治住院5天,共花医疗费29746.54元。同年12月16日,岑峰铭转入一八七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其因外伤性脑室出血及蛛网膜下腔出血等原因,造成脑脊液循环障碍,脑室明显扩大,颅内压增高,意识障碍等。在一八七医院住院223天,花费医疗费共101998.08元。与此同时,经法院委托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对岑峰铭身体所受损的伤残等级和后续治疗费用进行了鉴定,岑峰铭身体所受损伤为二级伤残。
法院认为,姆贝迩公司与品园公司签订《海尔空调买卖安装合同》并购买空调后交由柳会宴负责安装,而柳会宴接受任务后又指示案外人何永林和岑峰铭进行空调安装的具体工作。柳会宴与岑峰铭形成了雇佣劳动关系,对于岑峰铭在工作时从三楼外墙的空调架上坠落造成身体所受损害,柳会宴作为雇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安装空调需要进行室外高空作业,负责组织安装应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条件,采取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柳会宴作为一个自然人,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姆贝迩公司系具有空调制冷设备、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经营范围的企业,对此应该了解,但其仍将买卖安装合同中安装空调的合同内容分包给柳会宴负责施工。那么,姆贝迩公司对于岑峰铭在安装空调过程中因安全产生事故遭受的人身损害,依法应当与接受分包业务的雇主即承担连带赔偿。
2006年9月19日,美兰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柳会宴赔偿岑峰铭医疗费人民币145574.02元、误工费人民币53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5700元、护理费人民币1503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54072元、营养费人民币5000元、交通费4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共计人民币396501.02元。海南姆贝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柳会宴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据了解,判决至今岑峰铭还没有拿到赔偿款,目前,他已经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苏东华 摄影报道)(来源:海南经济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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