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薪数千竟还近亿巨债 官员财产申报何时立法?
关于制定财产申报法的议案,全国人大内司委认为,中央一系列相关重大举措的落实以及《公务员法》的颁布实施,为完善我国财产收入申报制度起到了促进作用。现阶段应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积累立法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再研究财产申报的立法问题。(《中国青年报》11月1日)
官员财产申报立法,其实是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从1995年中央发布《关于党政机关县(处)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到2004年闹得沸沸扬扬的“妞妞事件”,都涉及此问题。
我们总在抱怨官员的收入是个“无底黑洞”,官员腐败总是屡禁不止。比如,几年前沈阳的“慕马大案”,面对穿金戴银的沈阳市委书记慕绥新,还是香港的一位记者“不识时务”一语道破了天机。再比如,因涉嫌挪用公款累计约1.1亿元,其中有9000多万元被赌博输光的原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镇长李为民,在法庭上自信地说,相信自己所有财产,能够还清这笔欠款。为什么一个镇长,一个每月仅数千元工资收入的基层科级干部,挪用并输光9000多万元公款后,还能用家产还清?治理官员腐败,财产申报是最好的方式之一。
在法治国家,权力与权利总是此消彼长的。官员拥有权力,就必须以让度部分公民权利为代价。任何人一旦掌握公共权力、拥有了利用权力为己牟利的机会,他就必须将自己的隐私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而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并不是为了获得有关官员私产的真实数据,而是为了让公众与反腐机构,更容易对官员权力实施监督。
至于说立法条件,从技术操作层面看,当初计划生育、高考等制度的实行,同样困难重重,但在强势推进下,这些制度早已成了共识。从时间层面看,姑且不谈1978年美国就通过了《政府行为道德法》,明确规定官员均需申报财产;也不谈20世纪七八十年代,泰国、墨西哥、新加坡、韩国、俄罗斯、尼日利亚等国,都不约而同实施了财产申报制度;仅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例,自回归以来,就开始实行公务员申报利益制度,特区政府高级官员无论“贫富”,资产都被详细披露,供市民查阅。前财政司长梁锦松,就因为在买车问题上被指责有利益冲突的嫌疑,招致媒体的质疑和批评,最终辞职。
当然,立法需要慎之又慎。作为一介布衣,我只能盼望财产申报立法的条件尽早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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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跟踪防止案件流失 不让贪污案不了了之
以前,黑龙江省检察机关反贪案件立案数量较多,但其中提起公诉的案件所占比例并不高,法院作有罪判决的案件更是只有30%左右。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2005年,省院党组确立了由数量规模型向办案力度、水平和质量并重的综合效果型转变的总体思路。省检察院反贪局利用检察专线网和计算机系统建立和完善个案跟踪体系,对全省立案查办的所有反贪案件及上年结转案件进行全程动态监控管理。对案件从立案直至法院判决的每一个环节,实行案件流程管理。这些举措使上级院能够随时了解和全面掌握个案情况,及时开展有针对性地指导,有效地提升了反贪案件质量,防止了案件流失。开展个案跟踪指导一年多来,该省反贪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2005年,全省反贪部门共立案1230件1344人,法院作出有罪判决1235人,占立案人数的91.9%,比前三年的平均水平提高了62.3个百分点。 (责任编辑: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