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人:
人民日报记者 曲哲涵
解读人: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
非金融机构也有反洗钱义务
负有反洗钱义务的主体包括两类: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以及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的从事金融业务的其他机构。 二是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
不会影响金融机构正常经营
加大反洗钱力度,不仅不会影响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还可以促进其健全内控制度,防御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法律风险等各类风险;国家建立完备的反洗钱法律体系,会在国际金融领域树立良好形象,为国内金融机构提供良好的国际环境;国内金融机构健全反洗钱制度,规范反洗钱操作,可以促进金融机构的合规经营。这些措施,都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
央行有权开展调查
按照《反洗钱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监测资金、制定规章、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接受举报,向侦查机关报告,向国务院有关部门、机构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情况;根据国务院授权,代表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反洗钱合作,等等。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也负有反洗钱监管职责。
临时冻结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中国人民银行将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作为我国统一的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接收、分析、保存机构,避免因反洗钱信息分散而侵害金融机构客户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
对公民和组织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对不能排除洗钱嫌疑,同时资金可能转往境外的,经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临时冻结的时间不得超过48小时。
调查可疑交易不得少于两人
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合法证件和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出具的调查通知书。调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和调查通知书的,金融机构有权拒绝调查。
反洗钱措施适用于“反恐融资”
有效控制洗钱是预防和打击恐怖活动的重要手段,预防和监控洗钱活动的基本措施,如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等,对于发现和打击资助恐怖活动的行为具有积极作用。但是,资助恐怖活动的行为有其自身的特点,反洗钱措施不能完全解决资助恐怖活动问题。我国目前也在制定专门的反恐怖方面的法律,拟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作出特别规定。
链接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表示,随着反洗钱法日前出台,中国离加入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的目标越来越近,如果工作进展顺利,中国力争在2007年6月成为其正式成员。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是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反洗钱国际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