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薛某帮助毁灭证据案,日前由昌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薛某做出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的有罪判决。据了解,该案也是昌平区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帮助毁灭证据案。
2006年3月11日凌晨3时许,薛某在明知其妻张某(另案处理)驾驶的车辆在昌平区南环路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情况下,为帮助妻子逃避法律追究,将肇事的车辆送往汽车修理厂予以修理,企图毁灭证据。
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薛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妨碍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而决意实施,而且客观上将其妻子涉嫌交通肇事罪的重要物证(损毁的车辆)予以修理,其行为符合帮助当事人毁灭证据且情节严重的特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7条之规定,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
(刑法第307条: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