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在路中间挖沟却未设安全设施,适逢大雨来袭,雨水灌满深沟形成积水沟,8岁的男孩桐桐(化名)不幸掉落水沟溺水身亡。记者昨天获悉,桐桐的父母起诉到房山法院后,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家属14万多元。
法院查明,2006年6月28日晚上,年仅8岁的桐桐到离家约100米远的小卖部买文具,结果一去就没有回来,家人找了一夜未果。直到第二天凌晨,家人才发现桐桐在离家不远的马路中间的深沟内,但是已经死亡。桐桐的父母立即报警。
经调查,原来某物业公司在街道上挖开一道深约1.5米的市政管线沟。停工后物业公司除在管线沟两端设有简单的警示牌外,没有任何其他围挡等安全设施。当晚下雨后,雨水灌满水沟,根本看不出下面沟有多深。年仅8岁的桐桐晚间外出路过时掉入水沟内溺水死亡。
桐桐的父母认为孩子的死亡是由于物业公司的过错所致,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提出了18万多元的经济和精神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物业公司未设安全设施,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作为桐桐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有一定的过错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