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法 陕西高院采取五大措施应对
新闻背景
2002年,发生在延安的“枪下留人”事件,最终被告人董伟虽然被执行了死刑,但此案经《华商报》报道,并在全国引起重大反响之后,其间所暴露出的死刑复核程序虚置问题,使得备受法学界诟病的“死刑复核权下放”问题进入了普通民众的视野。 此后,伴随着聂树斌案、佘祥林案等冤案的出现,收回死刑复核权的呼声愈来愈烈。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将收回死刑复核权,这正是法治文明进步的一种体现。
根据10月31日通过的最新修改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所有的死刑案件都将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记者了解到,对于死刑复核权的收回以及随后带来的变化,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做好了充分的准备。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从去年下半年开始,省高院就开始着手准备死刑核准权收回后的工作。”昨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长雷建新告诉记者。
省高院的应对工作主要从五个方面进行。其中第一条就是组织所有的刑事法官学习,对死刑核准权收回的意义进行深入理解,他说:“必须统一认识,收回死刑核准权是我国统一法制标准,维护司法权威的重大举措。死刑核准权的收回,事关整个司法改革,涉及对生命和人权的保障,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其他四个方面包括为二审配置人力物力,制定相关法律依据,已开庭审理30多件死刑二审案件,梳理近三年的典型案件总结经验。
各省上报最高法死刑复核案 改判率较高
“以往二审及复核实际是合二为一,死刑复核权实际上是被虚置了。”雷建新说。他认为,回顾组织法修改后的二十年,各地高院基本上能够把握好死刑复核的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但近年来,在各地开始出现的不少案件,如聂树斌案、佘祥林案等,都体现了死刑核准权下放的弊端。
而这种弊端还体现在,由高院行使死刑核准权的法律依据不足。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死刑核准权在最高法院,但人民法院组织法却有不同的规定。而在效力上,后者是低于前者的。所以死刑核准权由高院行使是不合适的,也使法律陷入了尴尬。
其次,由高院行使死刑核准权会导致死刑标准的不统一,在死刑的适用中,各地高院各行其是,标准不一,同样的案子在一个地方可能会执行死刑,但在另一个地方却可能逃过一死,这从维护法律严肃性上也是不合适的。再者,由省高院行使死刑核准权,实际上是将死刑二审及复核两个程序合二为一,致使复核程序弱化,客观上导致案件质量下降,少了一道关口。雷建新介绍,各省报到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案件,改判率还是比较高的。
省高院的实际工作量更大了
雷建新告诉记者,外界可能认为,死刑核准权收回后,省级法院的工作量少了,压力也减小了,但事实并非如此。“因为省高院仍负责死刑的二审,而现在死刑案件的二审均要开庭审理,实际的工作量比以前更大了。同时,死刑的核准权到了最高法院,省一级法院在二审判处死刑时必须更加慎重。”
作为死刑核准权的配套措施,从今年7月1日起,所有的死刑二审案件要全部开庭审理。而一审判处死刑的罪犯往往都羁押在各地市,意味着今后的每个案件,都要由省高院派出合议庭和法警,各地市开庭。例如邱兴华案件的上诉,以往可能通过书面审理即可解决,如今,必须是正式的开庭。“公告、开庭、宣判,至少要跑三次,所以工作量其实是大大增加了。”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陕西省高院已经增设了刑事审判三庭,并在全省选定骨干力量充实审判工作,保证在二审期间严格把好死刑关口。而此举也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已经给省高院拨款购置了十辆车,以应对在全省巡回开庭的需要。
剖析典型死刑改判案 总结经验
除了上述准备外,省高院还着力从法律依据上做好充足的准备,以应对死刑核准权收回后的一系列变化。上半年,已经由省政法委牵头,省高院、省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联合制定了《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死刑案件质量的规定》。另外,省高院还与省检察院会商签定了“死刑二审案件程序规定”,对二审中的程序做了细致入微的规定。同时,针对死刑二审案件中,被告人家属往往请不起律师的状况,省高院与省司法厅法律援助中心会商签定了《确保死刑二审案件法律援助的规定》。
从今年7月1日起至今,省高院已经对所有的死刑二审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有30多件,其中有一些案件发现问题,被发回重审或者改判。
“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最高法院把关”。雷建新说,为了确保审判质量,省高院对近三年的死刑发回重审或改判案件,进行了梳理,从中找出了10件典型的案件,专门召开刑事审判人员座谈会,剖析原因,总结经验。
(责任编辑:王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