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核准·观点
死刑改革着力点应在基层
“当少杀、慎杀,甚至不杀成为人类文明进步的共同标志时,中国传统的重刑主义刑罚观无意成了法治进步的阻力。 刑罚不是越重越好,死刑不是越多越好,这不仅应当成为每一位刑事法官的理念,更应该成为每一个社
会成员的基本理念。”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常青,与他的三位同事合作写下了《死刑的司法限制》一文,在其中这样说。
作为长期从事刑事审判的法官,常青有着深切的体会。死刑复核权收回后,最高人民法院因复核量和工作量的繁重可能不堪重负。其次,大量死刑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改判,可能会把最高法院推到各种矛盾的风口浪尖。死刑的改判可能会导致受害人家属的上访,而在复核中稍有不慎,出现差错,又可能成为舆论的焦点。
“将司法限制死刑的希望仅仅寄托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上,是脱离中国的实际的。”常青认为,自上而下的“收回死刑核准权”虽可起到暂时的示范推动效果,但从长远来看,“自下而上”,也就是从死刑案件的一审法院———各中级法院开始,对每一起死刑案件严格依照法律的精神,少杀慎杀,才是今后以司法限制死刑的主流。也就是说,死刑改革的着力点应该在基层。
死刑核准·演变
死刑核准权下放及收回
1983年前,《人民法院组织法》曾明确规定,死刑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当时社会治安形势十分严峻,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9月将这一条款修改为: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
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法院在必要时,得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1996年和199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两部法律均明确规定:死刑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这一规定与《人民法院组织法》不同,使后者又面临着巨大的法律冲突。
2006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将关于提请审议《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这一修正案草案,并于10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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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妻冤案:佘祥林曾被错判死刑
佘祥林,湖北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九组人。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失踪后,张的亲属怀疑张被佘杀害。1994年4月28日佘祥林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京山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1994年10月13日原荆州地区中级法院一审判处佘祥林死刑,佘提出上诉。1998年6月15日京山县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5年。
佘被关押11年后,佘妻于2005年3月28日突然回到京山。4月13日,佘祥林“杀妻”错案重审,佘祥林洗清“杀妻”罪名,无罪释放之后他提出申请国家赔偿近437万元。8月31日,佘祥林获得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56994.47元赔偿金。本报记者 江雪 宁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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