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深圳11月1日专电(记者王传真)《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1日起正式实施。条例规定,如果在住宅区、学校、机关、医院等社区设立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音、振动等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当地居民有权反对。
《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充分体现了公众对环保事业的参与权,特别专设了“公众参与”一章,以12条内容来保障公众对建设项目环保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这部条例中的第三十八条还规定:在住宅区、学校、机关、医院等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可能产生油烟、恶臭、噪音、振动、热污染或者其他污染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征求附近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对这些意见,不仅环保评估报告中必须辟出专章予以体现,而且环保部门在受理环评报告后10天内,还要公开报告内容,以进一步核实、征求公众意见。如果建设项目产生环境污染,对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害,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而受到损害的单位或个人还可以得到检察机关的支持,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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