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轶珺)为了走近路,买菜回家的顾女士,从某厂区穿过。没想到被厂区内突然窜出的狼狗咬伤住院。顾女士将狗主人石某告上了法院,石某却反驳是顾女士自己走了不该走的路,才导致悲剧的发生。近日,金山法院对这起“狗咬人”案做出一审判决,犬主石某承担100%责任,赔偿顾女士8000元。
金山区枫泾镇上的某小学将部分校舍出租给了企业做厂区。今年5月7日上午,顾女士买菜后,为了节省时间,便从小学操场的原址上穿过。没想到一条原本拴在树上的狼狗,突然挣断锁链后扑向她。顾女士被扑倒在地,狼狗对着她不断嘶咬。附近的人见状,慌忙上前将狼狗拉开,并将顾女士送往医院救治。
出院后,顾女士觉得,无缘无故被狗撕咬后,不仅造成肉体上巨大的痛苦、经济上的损失,更是带来了巨大的精神恐惧,遂将狗主人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石某赔偿医疗费等共计8000元。
石某在庭审中辩称:事发当日石女士所走之路并非是她回家必经之路。由于学校将校舍出租做了厂区,所以她不能闯进来。更何况,买菜回家的顾女士手上还提着刚买来的新鲜猪肉,这才诱发了狼狗的兽性,造成了意外,因此,顾女士本人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过错,负相应的责任。
审理后,法院认为,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责任。石某仅称,顾女士不该走这条路,但拿不出相应的证据,未能证明顾女士存有过错,相反造成悲剧的发生乃是石某未尽到看管义务,致使狼犬挣断锁链撕咬原告,对此被告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